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6〕275号)
同意修订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促进跨省区资源优化配置与绿电消纳。主要要点:①经营主体可在任一电力交易机构注册、一地注册全国共享;②实行日清月结的结算方式;③优先鼓励有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现货交易;④完善省间现货与省内市场衔接机制。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省间
电力现货交易
规则的复函。
文件指出,
国家电网
要强化统筹协同,扎实做好省间
电力现货市场
与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省间中长期市场、各省(区、市)内电力现货市场的高效衔接。切实维护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要结合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实际,稳步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加快研究论证用户侧直接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可行路径,完善计量、结算、风险防控等配套措施,适时推动用户侧主体有序参与。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指出,本规则所称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主要是指在落实省间中长期交易基础上,利用省间通道剩余输电能力,开展省间日前、日内电能量交易。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为实物交易。
《规则》强调,除不可抗力外,经营主体参与交易申报后,在相应交易周期完成前原则上不得退出。
退出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妥善处理现货交易相关事宜,由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经营主体退出市场后,停止其所有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活动。强制退出的经营主体,1年内不得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
经营主体申报电力最小单位为1兆瓦,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为1元/兆瓦时。
经营主体最低申报价格,原则上参照上年度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覆盖范围内各省省内现货市场正式申报价格下限的最低值确定并及时调整。
经营主体最高申报价格,参照上年度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覆盖范围内各省省内现货市场正式申报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的2倍确定并及时调整。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
发改办体改〔2026〕275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修订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请你公司会同有关方面按照修订后的规则,认真组织实施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切实发挥省间现货交易促进更大范围资源配置、余缺互济的作用。
二、你公司要强化统筹协同,扎实做好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与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省间中长期市场、各省(区、市)内电力现货市场的高效衔接。切实维护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要结合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实际,稳步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加快研究论证用户侧直接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可行路径,完善计量、结算、风险防控等配套措施,适时推动用户侧主体有序参与。
四、要统筹兼顾市场交易效率与电网运行安全,严守安全底线,强化交易流程风险防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梳理、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优化完善交易规则和运营机制,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4月14日
标签: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结算,绿电交易
来源链接: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424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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